陶永強:公共天線載高清必取締

【本報訊】香港於元旦日推出數碼電視廣播,令本澳糾纏已久的「公共天線問題」再起波瀾,公共天線網絡傳送數碼電視訊號合法與否引起社會高度關注。

電信管理局局長陶永強昨重申,除有線電視外,所有公共天線網絡皆屬違法,為不讓「公共天線問題」惡化,當局會即時取締公共天線轉播數碼電視訊號,但市民原收看到的香港非「高清」頻道不受影響。他亦澄清政府並非限制市民資訊自由,當局正尋求方案解決問題。

  電信管理局昨早舉行「公共天線網絡傳送數碼電視訊號問題」解說會,陶永強等針對社會近日就「公共天線問題」的討論作出回應。陶永強表示,公共天線屬歷史遺留問題,須時解決;既要尊重歷史,也不能任由問題變得更複雜。政府早前已表明會循三個方向解決公共天線問題,包括阻止現狀惡化、積極協調有線和公共天線合作及尋求解決方案界定兩者營運範圍。

違反法律抵觸有線專營權

陶永強指出:根據《電信綱要法》規定,「公共電信網絡及公用電信服務,可由持有從事相關服務牌照的電信企業根據政府核准的從事該等活動的規章經營」;鑑於公共天線網絡、包括已入股有線的廣星從未得到政府批准,因此,網絡本身已屬違法,「與高不高清係兩回事,入面傳送任何X都係非法!」當局過去有見這是歷史遺留問題,容許其繼續運作,但並不代表既接受公共天線網絡非法存在且不斷加入新訊號。

  據悉,目前約有四至五間公共天線提供數碼電視訊號。陶永強重申,只有有線的網絡合法;公共天線近期轉播數碼電視訊號皆已違反有關法律規定,且與有線專營合約有抵觸,當局會即時取締,希望公天業界配合。否則,當局會展開巡查,尋找源頭終止有關訊號傳送。

  非限制市民接收資訊自由

  不過,他亦強調,是次執法主要是針對數碼電視訊號轉播,公共天線網絡過往一直傳送的視像廣播訊號不會中斷。同時,當局也允許市民於住所或大廈天台自行安裝相關設備接數不涉及版權問題的香港數碼地面廣播電視節目,暫毋需納稅;而出售「高清盒」的商戶亦不受影響。

  對於有指政府此舉限制市民接收資訊權,陶永強澄清,政府由過去至今都並非要限制市民接收資訊的自由,只是市民的權利必須在合法前提下達到,提供資訊的方式必須合法。本澳現已躋身國際城市,有必要循從國際社會做法,尊重版權,保護知識產權和版權持有人,不容任何妥協。

  陶永強坦言,政府過去對「公共天線問題」相對容忍,是期望給予空間透過商業協商解決問題,並非政府處理不力或懦弱退諒;如今就轉播數碼電視訊號展開執法行動,也不要誤解政府失去耐性。當局仍會一如以往承擔責任,協調有線和公共天線合作,並尋求最終方案劃分兩者營運範圍,解決「公共天線問題」。他補充,只要在合法環境下進行,當局不會反對雙方合作,也容許公共天線未來尋求其他發展空間。 贖回有線轉營權不具條件

【本報訊】「公共天線問題」近日再次擺上枱面,坊間討論熱烈,並提出多個參考解決方案,包括建議政府贖回有線電視專營權或重新發牌。電信管理局局長陶永強認為,有線一直無法在直正專營環境下經營,政府難以評估其服務好壞,現階段並非適當時候、也不具條件贖回或終止其專營權。

  有意見指政府應趁機贖回有線專營權或終止專營合約重新發牌,陶永強表示,「公共天線問題」既是歷史遺留問題,有線專營合約也是歷史問題一部分,政付有必要尊重歷史及遵守合約精神;如要贖回或終止專營權,首先要視乎有關專營公司的運作及提供的服務在專營過程中是否不利或有損公共利益。

  然而,陶永強指出:由於受「公共天線問題」困擾,有線作為專營公司一直無法在真正的專營的環境中經營,當局因此也無從評估其所提供服務的好與壞及有否違反公共利益;在欠缺事實基礎的前提下,政府倘若在此時妄談贖回或終止其專營合約,便不尊重合約精神,且不利本澳國際形象及投資者信心。

  

他認為,有關問題須小心處理和評估,不能貿然行事。現階段他只看到自有線的股東轉變後,不僅表明加大投資、並積極改善網絡建設和提升服務質素,顯示該公司有意做好專營服務;因此,當局至少應製造環境讓其可以直正專營及提供服務,才評估其專營合約有否需要修訂。

  股東轉變無抵觸法例

至於專營合約第一章第二節第八條「轉讓及分營」中列明「本專營不得轉讓」,惹人質疑有線股東轉變有違合約規定,陶永強也澄清,合約只是要求不能將公司性質改變,在未經政府批准下亦不能局部分營,但包括《商法典》中均無禁止股東轉變。

  陶永強同時提到,公共天線是否可以合組成一天線公司入股有線,一如廣星做法,純屬商業決定,並不在於政府推動。他坦言,有線成立之初,部分股權曾預留公共天線或經營類同服務的公司認購,惟最終沒公司有意願參與;由此證明,過去確有機會容許有關公司參與投資,往後可能性仍存在,但基於過去立場及遵從商業社會運作,當局不可能加以強迫。

  現時有線個人用戶月費最高為一百六十八元。陶永強稱,其最高收費額須經政府批准。未來能否與有線協調降低收費?

  他強調,在未具專營環境的前提下,談此問題不符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