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公天違法經營冇王管

批電信局讓爭議雙方自行協商解決問題

廉政公署指不作為是導致“有線”、“公天”矛盾極端化的主因之一,但“公天”服務商亦應承擔一定責任;形容現時“公天”服務“無人管”;明確釐定“有線”、“公天”各活動空間、業務範圍是解決問題的前提,也是必要及唯一的途徑及方法。

有線訊號節目非專營

報告指“有線”的“專營”標的僅是以有線方式經營地面收費電視服務,即以專門技術及方式傳送電視訊號,訊號或節目內容並非專營;有線經營收費的電視服務屬專營範圍,但公共電信系統不屬專營。簽訂專營合同時,當局無意從此將電視訊號的傳送全改以有線方式進行;“有線”專營合約的存在,不意味着“公天”服務須一律消失;也不排除政府以發牌方式允許“公天”服務存在,只要“公天”不侵犯專營服務範圍及抵觸適用的法律即可。

事件關鍵之一是“頻道”是否公開訊號。當電信局批准“有線”轉播某頻道時,不應允許其他服務商在未出示具著作權人授權的文件下,轉播同一電視訊號,否則違反批給合同,除非頻道屬開放訊號。

強調屬違法卻不作為

電信局一直強調“公天”存在屬違法,但十年來沒採取任何措施及方法解決,也沒具體指出其違法性何在?廉署綜合分析稱,現時“公天”處於“無人管”狀態,其違規性包括:

一、“公天”服務商所開展的商業活動與設立時,即在財政局所申報的業務不相符,因當中並無包括接收電視訊號及轉播這些訊號的申報及聲明;“公天”服務商的存在已抵觸了多條法律,如《商法典》等。

二、“公天”服務商從無向政府申請經營電信業務許可,一直處於違法經營狀態,沒有就須獲許可及登記方得擁有的設備提出申請,政府從未作出實質監管。雖然“公天”歷史悠久及擔當重要角色,但應與時並進,遵守法律。電信局也有義務向經營者及居民明確解釋,違法狀況永遠不能作為與政府談判的籌碼。

當局應主動制定措施

報告批評,讓爭議雙方自行協商解決問題是電信局的一貫立場,但屬失誤的處理方法。在法律角度而言,政府不能一直在合法與違法的活動中擔當中介人角色,並從中協調。相反,政府應主動制定措施,盡快建立相關制度,規管現況,嚴格遵守專營批給合同,嚴厲遏止違法的訊號轉播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