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消息】廉署昨公佈“有線”與“公天”事件調查報告及發出勸喻,狠批電信管理局在監察和行政方面存在九大缺失,特別是沒有適時及準確適用法律手段,處理“公天服務商”涉版權及違法問題,一拖十年,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建議半年內立法,訂立完整的監管制度,發牌規管“公天服務商”,“公天”所播頻道及訊號須經電信局批准。並建議政府頒令要求“公天”維持現狀至申領牌照期結束為止,停播信號的行為將受懲罰。
“報告”指,廉政公署今年五月二十日接獲“澳門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透過其代表律師,作出四方面投訴:一、電信管理局(簡稱“電信局”)長期以來對“公共天線服務商”(簡稱“公天”)違法播放及轉播電視信號無作出執法及監管,並一直縱容該違法行為;二、電信局無依法保護著作權及相關權利;三、電信局在監管、規範及監察收費電視地面服務長期不作為;四、令作為“世貿組織”成員的澳門承擔國際責任。
為此,廉署根據其“組織法”規定展開調查,形成報告,並針對分析得出的結論,向電信局發出勸喻,以糾正違法或不公正的行政行為或行政程序。
廉署在報告中指,電信局處理“澳門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與“公共天線服務商”問題上,在“合法性監察”和“行政及績效監察”方面,存在九大缺失(見附表)。特別是沒有適時及準確適用法律手段,處理“公天服務商”涉版權及違法問題,並讓“公天”一直處於違法經營的狀態。令“公天”問題一拖十年,至今仍未見任何實質性的可行方案,影響特區的形象,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廉署指出,公權機關的其中一個義務,就是確保各種狀況合法,用合法手段取締不法的事情。“遺憾的是十年來(處理‘公天’問題)未見任何實質性的措施。”報告更狠批電信局“曖昧及優柔寡斷的政策,在法律層面上等同於因不作為而容許違法狀況的存在,這亦等同失職。”並指該局在處理投訴及程序流於形式、欠缺內容,未能適時及有效對症下藥;“見步行步”的做法仿如在“迷宮”內不知何處是出路。
經綜合分析及掌握關鍵數據後,廉署就解決“公天”問題提出具體建議措施,包括:設定時間表,在六個月至一年內徹底解決“公天”與“有線”之間的問題;在六個月內完成立法,發牌監管“公天”;“公天”須以有限公司形式設立,設定最少註冊資本額,在營運過程中嚴格監管;頒佈行政命令,要求“公天”維持現狀至申領牌照期結束為止,任何停播信號的行為將受懲罰;規定將來“公天”所播放的頻道及訊號須經電信局批准;對廣播制度作出全面的調整。
廉署認為,上述建議可“基本確保‘公天’未來的經營條件不遜於現狀”,並可節省時間及行政成本。政府可藉此檢討批給合同的內容及將來的發展方向,可以快捷、有效及監控整個電視訊號的傳送市場,確保居民在不遜於現狀的情況下繼續接收電視訊號。亦可重建政府在電訊市場的管治威信及能力,嚴厲執罰,並可在指定期內徹底消除在公共空間的架空天線及淘汰其他陳舊設備。
為此,廉署向電信管理局發出勸喻,立即指定專門人員(或成立專家組),研究報告書的建議各項具體措施及其他有效措施,包括三個月內向立法會提交法案,訂立完整監管制度,爭取在六個月、最長不超過一年的時間內徹底解決公天的問題。按照三月十二日第一八 / 八三 / M號法令第八條所訂,啟動“公天”申領牌照程序的前期工作,以便深入及全面掌握“公天”的各種具體資料。着手研究批給(專營)合同的各種問題,尤其是合同到期後的安排及措施。對爭議的問題,重新定位及採取各種法律手段,維護政府依法行政下的應有管治威信,完善部門對文件處理的方法,提高人員處事能力和觸覺。
電信管理局昨日傍晚透過新聞局發出新聞稿,回應事件。“有線”接受本報查詢時未作回應。有“公天”商則有回應。
廉署的報告和勸喻已送交行政長官、電信管理局長及澳門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並已上載至廉政公署網頁www.ccac.org.mo,供社會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