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局依賴協商實質卸責

電信局依賴協商實質卸責

"有線"與"公天"爭拗十年,電信局一直從中協調,但多年鮮有建樹,廉署報告指電信局過去處理事件犯下六大失誤,包括沒適時準確適用法律手段、未掌握問題重心、處理方法流於形式、沒針對問題採取直接措施、沒充分考慮事件的法律性質和嚴重性、制度和處理方法不完善。

未掌握問題重心

電信局沒適時及準確適用法律手段,因“公天事件”早在二千年已爆發,“有線”堅持其專營服務包括現時“公天”服務商相當部分的業務範圍,其歷年虧損主因是“公天”的不正當競爭,但這爭拗在有線的專營合同及相關法律中早已有法定解釋。面對業界及外地實體的多次請求及投訴,電信局應系統地開立相關的行政卷宗,以行政程序作出相應行為,或回覆相關訴求。

報告指電信局未掌握問題重心,未區分“有線”行政合同履行問題及“公天”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至少在送交廉署的各檔案中,未找到關於兩大問題的系統法律及專業意見,是以在運輸工務司司長回覆電信局的批示中,常見“先進行法律及專業意見”。與此同時,電信局至今未能掌握全澳“公天”服務商的合法代表人員資料;過份倚重協商方案,未準確分辨各方難以妥協的利益之爭,忽略依法和及時處理事件。

未深入分析研究

由二千年起,電信局及其前身電信辦已收到各類投訴及申請,但廉署甚少找到書面研究。電信局最多在函件上作簡單批示,如從速處理、注意、執行及報告等;下屬收到信件後,甚少有執行報告或建議書,沒按行政程序處理,進行適當的調查、研究、聽證或回覆;即使在個別檔案及事件上有簡要的調查等,但在較複雜的問題上一直未見深入的分析、法律研究及長期可持續的研究,更不用說有效及實際的解決方案。是以報告批評電信局處理方法流於形式,欠缺實質內容。據電信局人員解釋,該局已適當處理所有問題,包括涉及法律及技術的極複雜問題,但不是每次均作書面記錄及簡報,承認沒有獨立研究報告。

未開立獨立卷宗

報告另指電信局沒針對問題採取直接措施,如“公天”的版權糾紛雖不是電信局權限,但有義務正式轉介投訴。電信局從未開立獨立的行政卷宗,認真處理涉版權、法律、訴訟及相關國際機構、組織及私人正當權益的投訴。嚴斥電信局人員觸覺不夠敏銳,處事方式及執法水平有待改善,多次電視訊號停播後的檢討有欠周詳及謹慎。對各“公天”服務商多年多次提出的發牌問題,始終沒正式、認真研究及回應。

廉署在報告更稱,電信局似乎未有建議其他後補措施的打算,如研究同時修法及有序、策略性執法,沒有整體規劃,未適當重視涉法律及澳門國際形象的事務,未汲取多次停播的教訓。無充分考慮事件的法律性質及事態的嚴重性。報告指電信局收到多個頻道直接或間接的版權聲明後,應小心處理,最少應由法律顧問綜合處理,或與相應有權限的公共部門共同處理或適當轉介,但由電信局交給廉署的文件顯示,該局甚少由法律顧問處理問題或請求專業意見。電信局辯稱,該局多年來只有一名法律顧問,且通常負責局長指派的工作。

提五點首選處理

報告認為,電信局處理複雜問題的工作流程弊端多多,局方應全盤調整,首選在以下幾方面:對涉及民生的重大事件,應建立預防及有效的回應機制;接獲投訴時,應按行政程序處理;用實際性法律手段處理問題,非用“言語政策”;在涉及國際責任及聲譽問題,應考慮成立跨部門運作機制;全面檢討現行的法律制度,包括電訊、廣播及組織法。

廉署也注意到,電信局由最初的電信辦到今天的局級部門,人員編制與法律所賦予其極專業及龐大公共利益的權責,極不適應,遺憾局方一直沒尋求有效的解決方案。